第十一条

有效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