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动车逾期未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