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