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