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