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