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