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