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