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劳动者维权等培训,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