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推进乡村振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形成数据共享通道,促进数字技术与现代农业的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