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推行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每个行政村设立综合服务站、配备村级事务助理的工作方法,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