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推行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每个行政村设立综合服务站、配备村级事务助理的工作方法,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