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选派有潜质的年轻干部到农村一线岗位培养锻炼,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