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