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创新融资贷款、财政扶持、土地使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为乡村振兴人才落户、生活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