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支持有技能的城镇居民、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

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完善区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政策咨询、社保接续等服务。组建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业技术人才等组成的专家团,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指导。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引导各类市场化服务机构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