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