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完善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人才支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