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农业、生物农业等创新型农业的发展,打造现代种业、农产品安全、绿色生态农业、畜禽健康养殖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引进国际国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区域性技术创新中心和成果孵化转化基地。

鼓励和支持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引进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机械设备,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