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绿色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