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绿色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