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农业品牌创建、培育、保护,深入挖掘农业品牌价值,打造小站稻等津农精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