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农业品牌创建、培育、保护,深入挖掘农业品牌价值,打造小站稻等津农精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