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