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