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联系沟通机制,听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对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