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涉外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国外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政策准入、技术标准、供求信息、经贸项目、商品价格、文化习俗等信息咨询;(二)预警、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三)组织对外贸易、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