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社会化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适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