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涉外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国外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政策准入、技术标准、供求信息、经贸项目、商品价格、文化习俗等信息咨询;
(二)预警、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三)组织对外贸易、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