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引进与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申报国内外专利或者申请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服务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