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专业管理的原则,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