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对投诉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