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市在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特种用途林地和;

(二)

(三)严重退化的自然保护区;

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