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草食性牲畜舍饲圈养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禁牧休牧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