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保障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经费,并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