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疆内通办。通办事项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梳理、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