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群众关心、基层需求迫切的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户籍管理等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实现高频政务服务就近办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