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对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率高的多个事项进行集成整合,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在一体化平台设立集成服务专区,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