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对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办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

(二)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其办理机关或者咨询途径;

(三)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即时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即时受理;

(四)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

除即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受理、不予受理或者撤销受理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