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经审查属于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即时办结。除即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内办结;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