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一体化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申请人认为共享信息错误或者不齐备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