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应当为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