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教育,普及管道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