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机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