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