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