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管道保护综合管理系统,整合许可备案、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检查、应急管理等功能,健全管道信息数据采集、查询、共享和管理机制,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管道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监测检漏等技术装备,建立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与本市管道保护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