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对管道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管道保护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确定能够立即排除的,责令立即排除;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排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