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管道保护综合管理系统,整合许可备案、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检查、应急管理等功能,健全管道信息数据采集、查询、共享和管理机制,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管道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监测检漏等技术装备,建立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与本市管道保护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