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发展改革部门对管道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管道保护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确定能够立即排除的,责令立即排除;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排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