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及时分送同级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应急管理、铁路等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