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完善运行保护措施,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管道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管道企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