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明确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并与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