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明确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并与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